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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先進: 本會因業務需要,自2010年4月1日起聯絡處遷移至11656台北市文山區政大一街368號一樓,服務專線:(02)2234-0908 傳真:(02)2234-3514敬請舊雨新知,不吝指教。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 敬上

討論事項:

提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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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政策法規委員會為探討老人長期照護相關法規、制度、政策等議題,出席參與各種有關會議,共同研商有關長期照護問題,爭取長期照護權益。對有關機關函囑查明案件,協助會員申辯,解決照護糾紛事宜,適時邀請專家學者或政府機關首長舉辦政策說明會。有關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等公部門法規、制度、政策解釋函影本,刊載於相簿,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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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老人福利機構現職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及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審核時參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受訓對象為資格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老人福利機構現職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及照顧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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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1020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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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收入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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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

其收入及支出計算及受救(助)個人徵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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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

二、協辦單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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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少子與老年化 內政部年底提方案

長照計畫接軌 先實施長期照護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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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育、養勞務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如從事與目的事業無關之經濟行為所取得之收入,因非屬免稅範圍,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團法人○○仁愛之家97年11月至12月間出租土地供甲公司營業使用,銷售額合計5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所漏稅額裁處罰鍰。財團法人○○仁愛之家不服,主張財政部88年9月23日台財稅第881945819號函釋示「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準此,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應課徵營業稅。」實增加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納稅範圍所無之納稅義務,又減少同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範之租稅減免。該局以低位階之系爭函釋為處分依據,侵害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為由,提起行政救濟,惟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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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老人長期照顧保險制度的現況與課題』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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