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1020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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