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雇主請注意,看護工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如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者,其每月工資不以17,280元的數額為限,必須按比例加給。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說明,養護機構引進外籍看護工,雖然勞動契約所訂的薪資數額,一般均為17,280元,但契約中的工時也是以每日8小時、每2周84小時為基準,超過的部分雇主仍須依照法令規定給薪。

 雇主引進外勞,須將勞動契約送至各外勞輸出國駐台辦事處申請驗證,月薪部分均以基本工資為原則。外辦處人員表示,因各外辦處受理申請時,無法得知雇主是否會申請核備,因此審核時並不會加以限制。

 據了解,今年各縣市針對養護機構實施聯合稽查,即發現有部分違反的案例。另外雇主須留意,如與外籍看護工約定正常工時,即應依約定內容辦理,否則亦屬違法。

 有關勞基法第84條之1,針對間歇性、監督性工作,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即工時、延長工時、例假、女性夜間工作等規範。

  換言之,雇主如與養護機構外籍看護工,另外約定前述各項勞動條件,使得每日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每2周超過84小時,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無論勞動契約所定數額為多少,即非以每月17,280元為限。外勞如有加班,加班費亦應按比例給付。

 勞工局說明,違反規定者,將依勞基法處以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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