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慈善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且該機構或團體應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

該局查核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君列報「ΟΟ聖道院」捐贈扣除額計60萬元,雖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並已取具捐贈收據正本,但因所取具開立捐贈收據之對象,係未經內政部立案之團體,由於該聖道院未合法立案,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納稅義務人雖主張捐贈是事實,且已取得捐贈收據正本,仍不得認列該捐贈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除有捐贈事實外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正本,始可認列捐贈扣除額。

引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士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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