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本身事業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以該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之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併入捐贈科目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自己事業之產品或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取得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等收據或證明。該捐贈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該局舉例,以生產衣物商品為業之A公司,98年度將公司生產棉衣產品100打,每打成本600元,時價840元贈送紅十字會,應以A公司之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金額84,000元(銷項稅額4,000元),其營利事業捐贈之會計處理為,借:捐贈64,000元(成本60,000元與銷項稅額4,000元)貸:製成品60,000元;銷項稅額4,000元。

來源:台北市國稅局 審查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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