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事項:
提案一
案由:有關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受訓對象資格疑義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參訓學員應由辦理單位於報名時先確認現職身分,或於訓練當天出具機構在職證明或足以證明在職之證明文件與身分證明文件。
討論事項:
提案一
案由:有關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受訓對象資格疑義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參訓學員應由辦理單位於報名時先確認現職身分,或於訓練當天出具機構在職證明或足以證明在職之證明文件與身分證明文件。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政策法規委員會為探討老人長期照護相關法規、制度、政策等議題,出席參與各種有關會議,共同研商有關長期照護問題,爭取長期照護權益。對有關機關函囑查明案件,協助會員申辯,解決照護糾紛事宜,適時邀請專家學者或政府機關首長舉辦政策說明會。有關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等公部門法規、制度、政策解釋函影本,刊載於相簿,敬請參考。
一、為辦理老人福利機構現職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及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審核時參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受訓對象為資格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老人福利機構現職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及照顧服務員。
三、本注意事項辦理單位如下:
(一)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辦理。
(二)訓練計畫經訓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下列單位: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1020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護理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收入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於查核某法人組織之養護中心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養護中心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老人安養服務業務,並按月領取政府提供之養護補助費,全年共計300餘萬元。該養護中心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將養護補助費300餘萬元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該補助費性質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乃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重新核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予以發單補稅。
該局強調,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列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項下,並依免稅標準相關規定核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
其收入及支出計算及受救(助)個人徵免稅規定
為鼓勵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積極從事公益慈善活動,並簡化其帳務處理,財政部於99年11月11日發布令釋,機關團體依其創設宗旨及特性,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如未有轉售情事,僅將該受贈物品(含食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得由機關團體自行設簿登記管理,記錄實際受贈及轉贈相關事實,免列入其收入及支出計算。
財政部說明,考量機關團體協助政府從事救災或救助行動之時效性與機動性,且救災或救助物品品項繁雜,爰規定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如屬支應受贈人基本生活或應付急難所需,受贈人尚無所得;機關團體得取得並保存依規定載明受贈人基本資料及受贈物品資料並經簽章之收據、清冊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以憑核認,免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俾利救災及救助活動之有效執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品)不符合上開99年11月11日令規定者,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
二、協辦單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三、認證單位:臺北市政府。
四、參加對象:老人福利機構主任(院長)。
五、舉辦日期:99年12月21日(星期二) 09:30~17:00 。
因應少子與老年化 內政部年底提方案
長照計畫接軌 先實施長期照護服務法
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台灣12歲以下兒童與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合占台灣總人口5分之1,面對台灣的人口結構劇烈變動,急速的少子化、老年化,部分立委要求內政部提出因應之道,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目前對於人口政策正全面研擬,預定3至5個月會有完整說明,至於「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將會先等「長期照護服務法」先行通過後才會實施。
內政部長江宜樺25日上午列席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概況。
國民黨籍立委蔣乃辛質詢指出,人口結構孩子越來越少,老人卻越來越多,12歲以下兒童約占總人口11%、200餘萬人,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約200餘萬、占總人口10%,又經建會推估,至114年老年人口將提升至20%,成為超高齡社會,長照政策如何實施?是否要跳票了?長照10年計畫要投入817億元經費,但是自96年至今5年來只投入不到100億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育、養勞務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如從事與目的事業無關之經濟行為所取得之收入,因非屬免稅範圍,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團法人○○仁愛之家97年11月至12月間出租土地供甲公司營業使用,銷售額合計5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所漏稅額裁處罰鍰。財團法人○○仁愛之家不服,主張財政部88年9月23日台財稅第881945819號函釋示「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準此,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應課徵營業稅。」實增加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納稅範圍所無之納稅義務,又減少同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範之租稅減免。該局以低位階之系爭函釋為處分依據,侵害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為由,提起行政救濟,惟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財團法人○○仁愛之家雖為從事老人福利安養事業,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福利機構,然其將土地出租予甲公司所收取之租賃收入,乃係從事ㄧ定之經濟活動,應屬營業稅法上之銷售勞務行為,應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育、養勞務」免徵營業稅,屬「對物免稅」之規定,凡屬托兒所、養老院或殘障福利機構提供其本身設備而作為醫療服務、房屋之住宿及其他相關之育、養勞務等,固可免徵營業稅,然若從事與目的事業無關之經濟行為,縱該項收入係用於目的事業上,亦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範圍。是系爭收入既非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之育、養收入,應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乃判決財團法人○○仁愛之家敗訴。
國稅局提醒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福利機構,如有出租財產之收入,因非屬育、養勞務之收入,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韓國老人長期照顧保險制度的現況與課題』專題演講
時 間:99年10月23日(星期六) 15:00~17:00
地 點:經國管理學院博愛樓人文藝術室
(基隆市中山區復興路336號)
主講人:林春植博士
目前外勞死亡申請遺屬年金通過案件已有7件,由於國際匯費昂貴,每月領取皆要被扣取手續費,勞委會勞保局指出,為節省匯費,即日起外勞遺屬可向勞保局申請從每月改為半年發給一次,不過須注意,半年是以期末發給,如1月至6月遺屬年金,須等至第6個月才會一次發給6個月金額。
根據資料,98年給付外國人士件數約8千件,給付金額新台幣4億多元,其中多屬於傷病給付與家屬死亡給付。
勞委會勞保局總經理陳益民表示,由於勞保條例修正,不分本、外勞,98年1月1日進入職場初次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若是死亡將無法選擇死亡給付1次金給付,需申請按月給付的遺屬津貼,勞保局必須按月將年金匯到外勞家屬在國外的帳戶,其中光是國際匯費就需扣除250元以上費用。
陳益民指出,勞工如未在國內設有戶籍及國內銀行帳戶,勞委會已同意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請按半年發給年金給付,不過須注意,半年是以期末發給,對於外勞遺屬若要申請半年領取無法親自辦理者,可委由該國駐台辦事處等代為辦理。
養護機構雇主請注意,看護工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如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者,其每月工資不以17,280元的數額為限,必須按比例加給。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說明,養護機構引進外籍看護工,雖然勞動契約所訂的薪資數額,一般均為17,280元,但契約中的工時也是以每日8小時、每2周84小時為基準,超過的部分雇主仍須依照法令規定給薪。
雇主引進外勞,須將勞動契約送至各外勞輸出國駐台辦事處申請驗證,月薪部分均以基本工資為原則。外辦處人員表示,因各外辦處受理申請時,無法得知雇主是否會申請核備,因此審核時並不會加以限制。
據了解,今年各縣市針對養護機構實施聯合稽查,即發現有部分違反的案例。另外雇主須留意,如與外籍看護工約定正常工時,即應依約定內容辦理,否則亦屬違法。
有關勞基法第84條之1,針對間歇性、監督性工作,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即工時、延長工時、例假、女性夜間工作等規範。
換言之,雇主如與養護機構外籍看護工,另外約定前述各項勞動條件,使得每日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每2周超過84小時,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無論勞動契約所定數額為多少,即非以每月17,280元為限。外勞如有加班,加班費亦應按比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