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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申報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支出低於各項收入之70%,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結餘款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者,僅係同意該等機關團體暫時免納所得稅,嗣後如無法依其原提出之具體保留計畫確實執行,仍應依法核課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機關團體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原經財政部同意將94年度結餘款4,000萬元留供97年度辦理「生物科技研究」專案支出,惟該機關團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並核轉其變更後保留計畫供稽徵機關審核,即逕行變更計畫,將該94年度結餘款全數轉為「獎學金」發放,與財政部原同意之保留計畫用途不符,經該局依法核課該機關團體94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就年度結餘款擬定保留計畫應審慎為之,並隨時檢討保留計畫執行情形,如有未依原擬定計畫使用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變更計畫,並經稽徵機關審酌其未依原保留計畫使用之原因,是否可歸責於機關團體本身,如經審酌機關團體未依原保留計畫使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稽徵機關將同意其依變更後計畫繼續執行。

來源:台北市國稅局 審查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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