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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稅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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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收入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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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

其收入及支出計算及受救(助)個人徵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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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育、養勞務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如從事與目的事業無關之經濟行為所取得之收入,因非屬免稅範圍,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團法人○○仁愛之家97年11月至12月間出租土地供甲公司營業使用,銷售額合計5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所漏稅額裁處罰鍰。財團法人○○仁愛之家不服,主張財政部88年9月23日台財稅第881945819號函釋示「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準此,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應課徵營業稅。」實增加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納稅範圍所無之納稅義務,又減少同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範之租稅減免。該局以低位階之系爭函釋為處分依據,侵害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為由,提起行政救濟,惟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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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本身事業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以該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之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併入捐贈科目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自己事業之產品或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取得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等收據或證明。該捐贈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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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申報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支出低於各項收入之70%,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結餘款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者,僅係同意該等機關團體暫時免納所得稅,嗣後如無法依其原提出之具體保留計畫確實執行,仍應依法核課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機關團體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原經財政部同意將94年度結餘款4,000萬元留供97年度辦理「生物科技研究」專案支出,惟該機關團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並核轉其變更後保留計畫供稽徵機關審核,即逕行變更計畫,將該94年度結餘款全數轉為「獎學金」發放,與財政部原同意之保留計畫用途不符,經該局依法核課該機關團體94年度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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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設立的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之各項服務,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分為:一、長期照顧機構;二、安養機構;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另依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下列服務:一、住宿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生活照顧服務。五、膳食服務。六、緊急送醫服務。七、社交活動服務。八、家屬教育服務。九、日間照顧服務。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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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慈善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且該機構或團體應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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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並定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增列「97受贈所得」細項代碼。

該局指出,捐贈收據並無統一的制式格式,請受贈機關團體在印製捐贈收據時,須將受贈單位的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文號,及捐款者的名稱、統一編號、捐款金額等相關欄位標示清楚,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並作為相關費用單據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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