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 址 通 知
敬愛的先進: 本會因業務需要,自2010年4月1日起聯絡處遷移至11656台北市文山區政大一街368號一樓,服務專線:(02)2234-0908 傳真:(02)2234-3514敬請舊雨新知,不吝指教。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 敬上

一、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

二、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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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本身事業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以該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之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併入捐贈科目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自己事業之產品或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取得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等收據或證明。該捐贈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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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申報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支出低於各項收入之70%,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結餘款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者,僅係同意該等機關團體暫時免納所得稅,嗣後如無法依其原提出之具體保留計畫確實執行,仍應依法核課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機關團體9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原經財政部同意將94年度結餘款4,000萬元留供97年度辦理「生物科技研究」專案支出,惟該機關團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並核轉其變更後保留計畫供稽徵機關審核,即逕行變更計畫,將該94年度結餘款全數轉為「獎學金」發放,與財政部原同意之保留計畫用途不符,經該局依法核課該機關團體94年度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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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設立的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之各項服務,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分為:一、長期照顧機構;二、安養機構;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另依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下列服務:一、住宿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生活照顧服務。五、膳食服務。六、緊急送醫服務。七、社交活動服務。八、家屬教育服務。九、日間照顧服務。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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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

二、協辦單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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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韓國參訪學習之旅記實

秘書長 林慶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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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記實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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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

二、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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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東西或老音樂,也能治療老人失智症!台北榮民總醫院今天(7日)發表「懷舊治療」成果,透過患者熟悉的人事物,減緩老人失智速度,也減輕照顧者的情緒壓力。

「失智症」一直是老年銀髮族的隱憂,由於目前還沒有根治的方法,因此在傳統治療上,多半還是以藥物控制,但效果有限。而根據台北榮總觀察,台灣老年人口近年明顯增加,預估在20年後,失智老人將會倍增、超過22萬。不過,現在台北榮總卻發現所謂的「懷舊治療」方式,能夠有效治療老人失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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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

二、協辦單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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