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老人福利機構現職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及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審核時參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受訓對象為資格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老人福利機構現職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及照顧服務員。
三、本注意事項辦理單位如下:
(一)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辦理。
(二)訓練計畫經訓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下列單位:
1.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社會福利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2.設有護理、社會工作或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3.最近一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四、本注意事項之收費,由辦理單位訂定,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之。
五、本注意事項研習、授課證明如下:
(一)訓練期間,學員應全程參與;其中一堂課有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席超過二十分鐘等情形之一者,該次訓練不予計算時數。
(二)機構現職人員擔任講師得以一比二比例抵免訓練時數,抵免時數以十小時為限;同一課程以抵免一次為限。
(三)訓練結束後,辦理單位應作滿意度調查分析,併同結訓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送委託之主管機關或訓練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四)辦理單位應核發研習證明書,並視需要核發授課證明書;主管機關或訓練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日期、文號應載明於研習證明書、授課證明書內,以利查核。
六、依規定參加在職訓練並取得研習證明書、授課證明書者,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以相互採認。
七、本注意事項訓練課程時數如下:
(一)訓練時數:每一課程單元之每一課程主題授課時數以二小時為原則,最多不超過三小時;以工作坊形式辦理者,最多不超過六小時,每次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六小時,且每年應至少二十小時。
資料來源:內政部頒佈"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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